(2012)武民一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820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担负。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