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喜洋、吴鹏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洋,吴鹏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41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喜洋辩护人刘帅被告人吴鹏辩护人徐周,系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喜洋、吴鹏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7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喜洋及其辩护人刘帅、被告人吴鹏及其辩护人徐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喜洋、吴鹏,利用其分别担任阳光城集团陕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综合管理部主任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构公司员工信息、制作虚假工资表的手段,冒领阳光城集团陕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各类补助款。具体有员工工资543314元,员工2010年度13薪33300元,员工2010年国庆节过节费7800元,员工2010年12月份取暖费、2011年元旦过节费共计8850元,员工2011年春节过节费15500元,员工2011年五一节过节费2900元,员工2011年1-3月份取暖费48300元,员工2011年中秋节过节费25100元,员工服装押金42375元,劳务输出收入57000元,共计784439元。获款用于购买车辆、偿还贷款等个人花费。(以上赃款已全部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喜洋、吴鹏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劳动合同、阳光城集团陕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清单、证人李军、袁媛、胡月的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喜洋、吴鹏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手段,将本单位的784439元现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喜洋积极退赔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吴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结合该案的具体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喜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二、被告人吴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增教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人民陪审员 王曼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 员代 少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