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韩宏建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宏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947号罪犯韩宏建,男,1977年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了(2011)甬余刑初字第5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宏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7233.2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宏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宏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12年3月获监狱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宏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宏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