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计克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克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平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计克瓜,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柳江县洛满镇北林村寨上屯***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1998年6月29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0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2月15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0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克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克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计克瓜伙同计X英等人商议持刀打架后,一起乘坐一辆面包车去到平南县城区电影院路口的一个宵夜摊,用刀将正在吃夜宵的曾X康砍了几刀后逃离现场。但计X英在逃跑过程中被对方的人追上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公安机关在平南县镇隆卫生院将送计X英到来抢救的被告人计克瓜抓获归案。经平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曾X康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计克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X康的陈述、证人吴XX、林X秋、林X松、杨XX、陈XX、林X防、徐XX、黄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户籍证明、平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在逃证明、柳江县人民法院(2008)江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计克瓜结伙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计克瓜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计克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计克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计克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3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文胜审 判 员 黎 鹏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华卿林雅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