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伊林荣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伊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969号罪犯伊林荣,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了(2006)象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伊林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了(2008)甬刑执字第24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了(2011)浙甬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于2012年5月7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伊林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伊林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单项表扬、单项记功;2012年1月获监狱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伊林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伊林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