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石启军诉顿来定、顿惠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启军,顿来定,顿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石启军,男,生于1962年2月28日。被执行人顿来定,男,生于1961年1月11日。被执行人顿惠智,男,生于1991年7月26日。本院在执行石启军诉顿来定、顿惠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顿来定、顿惠智返还石启军煤款7722.60元,并承担索款费用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当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顿来定、顿惠智负担。案件到期后,顿来定未主动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遂石启军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未自觉履行案件款。后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搜查,对其银行存款予以强制扣划。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及诉讼费,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