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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银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北海市xx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北海市xxx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叶xx,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北海市xxxx村民委员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北海市金融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财产情况,均没调查到被执行人北海市xxxx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将本案执行调查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银执字第90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市xxxx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07)银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