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国斌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斌,李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斌,西安市碑林运输公司下岗职工。被执行人李秀珍,原国棉三厂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李国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秀珍给付其补偿款1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国斌与被执行人李秀珍达成和解,由双方婚生子女李磊于自2012年4月27日起三个内一次性自行给付李国斌5000元,其余部分李国斌予以放弃。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5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