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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张家安与张家水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家水,男,汉族,农民。原告张家安与被告张家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家安于2012年4月13日申请执行本调解书中第二条内容:原告张家安已拆除的土房(东西宽3.16米)向南至312国道间的面积为公共通道,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妨碍对方通行,公共通道路口的修建由原告张家安负责。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于2012年5月10日邀请村组干部、当事人双方到现场按申请执行人张家安申请的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条内容划线并当场施工完毕,由被执行人张家水负担执行费50元且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第二条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