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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秦德丽与黄富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秦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8日,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16日,汉族,农民。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升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某以法院工作人员做工作,考虑到孩子现在尚小,被告也给我进行了保证,同意在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