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乌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永祥与凃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祥,凃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乌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永祥。被申请人凃蓉。申请人李永祥因与被申请人凃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凃蓉所有的鄂A7RL89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李永祥以等额财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永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凃蓉所有的鄂A7RL89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燕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健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