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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行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深州市计划生育局、尹新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州市计划生育局,尹新广,刘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非 诉 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行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深州市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史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尹新广、刘会芳,深州市人。申请执行人深州市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深州市计划生育局对郭冬冬、刘金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2年1月6日作出的(2012)号238行政决定。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深州市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238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深州市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2)238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深州市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238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连合审判员  刘文志审判员  郭长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