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法执字第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伟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于学英,徐敬波,徐大阳,曾范平,吕国华,翟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法执字第1001-1号申请执行人赵伟,农民。申请执行人于学英,现在烟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徐敬波。被执行人徐大阳。被执行人曾范平。被执行人吕国华。被执行人翟军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莱阳刑初字第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里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先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