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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法执字第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伟银行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于学英,徐敬波,徐大阳,曾范平,吕国华,翟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法执字第1001—1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照旺庄镇后淳于村。申请执行人于学英,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现在烟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徐敬波,男,1983年5月1日出生,住莱阳市沐浴店镇北寨头村。被执行人徐大阳,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沐浴店镇中崖后村。被执行人曾范平,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民政局干休所。被执行人吕国华,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梨园小区。被执行人翟军辉,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市中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莱阳刑初字第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里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先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