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行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州市计划生育局、田亚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州市计划生育局,田亚宁,田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非 诉 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行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深州市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史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田亚宁、田翠,深州市人。申请执行人深州市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深州市计划生育局对田亚宁、田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的(2012)号199行政决定。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深州市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199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深州市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2)199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深州市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199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连合审判员 刘文志审判员 郭长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