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3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陈海洲、陈海平、陈海棠、陈够青与焦作市祁佳净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洲,陈海平,陈海棠,陈够青,焦作市祁佳净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洲申请执行人:陈海平申请执行人:陈海棠申请执行人:陈够青被执行人:焦作市祁佳净保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海洲、陈海平、陈海棠、陈够青申请执行焦作市祁佳净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海洲自愿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焦劳人仲案字(2011)第13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