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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41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学亮审 判 员  李平芳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