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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汉滨检察院指控王旭进犯故意伤害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真,王旭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原告陈真,男,1992年1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区县河镇。委托代理人柯玉梅,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住本区县河镇。系原告陈真母亲。被告王旭进,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汉滨区张滩镇,农民。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本院受理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旭进犯故意伤害一案,于2012年3月30日依法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王旭进共同赔偿给陈真各项经济损失98000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旭进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安汉刑初字第00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浩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