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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法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保山与韩平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山,韩平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山。被执行人韩平书。本院执行李保山与韩平书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38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星华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颖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