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阳法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庆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元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汕阳法刑二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庆元(外号“黄亚扁”),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汉族,小学文化,职业经营货运站,住潮南区。因本案于2011年1月8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马文锋、吴武元,系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1)第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庆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春弟、代理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庆元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了营利,被告人黄庆元与同案人黄德乐(另案处理)商议后决定合伙开办货运站。2010年8月份,被告人黄庆元以其向谢某芬租用的位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新龙居委一间铁棚作为场地,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开办了“新兴物流”货运站,并雇佣同案人黄德兴、“四眼仔”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搬货、接货,同案人黄德乐则在广州白云区黄石东路千里顺停车场租场地开办了货运中转站,负责接货、通知货主领货、收取托运费和付还运输费用。2010年11月10日和11日,同案人吴长毛、有予福、吴克白(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黄庆元联系后,指使同案人“天堡”、吴焕潮、“肥仔”、“四眼仔”、“阿舅”、黄清标(均另案处理)将假冒的化妆品、日用品运载到被告人黄庆元开办的“新兴物流”货运站托运到广州给同案人“大A”、“米B”、“伟明”、“李东”、王广利等人进行销售。2010年11月1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黄庆元在明知上述化妆品、日用品属假冒物品的情况下仍雇佣同案人吴某荣(另案处理)驾驶1辆车牌为赣A635**的大货车准备将上述物品运载到广州市给销售者进行销售,当同案人吴某荣驾驶该车路经潮阳区和平镇练北路段时被工商人员查获。现场被缴获“舒肤佳”香皂、“雅姿滋养保湿霜”、“雅姿美白精华液”、“丽齿健牙膏”等假冒化妆品、日用品27种共813件(价值人民币11321424元)。2011年1月8日,被告人黄庆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吴某枝、郑某鑫、吴某珊的证言,证人谢某芬、廖某刚、雷某平、吴某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黄德乐、吴焕潮的供述,被告人黄庆元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警务保障室移交罚没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租赁协议书,检查笔录,汕头市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物品移送清单、财物清单、现场笔录、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抽样取证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涉案物品照片、证明材料、价格证明、委托鉴定书、证据复制(提取)单,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别报告书、价格证明书及相关证实材料,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及相关证实材料,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价格证明及相关证实材料,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及相关证实材料,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书、价格证明及相关证实材料,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产品价格表及相关证实材料,拜尔斯道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书、价格证明及相关证实材料,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及相关证实材料,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及相关证实材料,肥仔物流明细单,新兴物流运输单,通话清单,户籍证明,汕头市潮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咨询假冒化妆品等物品价格的回复函”,“关于潮价认(2010)CYQ第A335号补充说明”,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的检验报告,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第三中队的证明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庆元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属从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庆元辩解他不知道所运输的是假冒化妆品。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黄庆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缺乏主观要件,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汕头市潮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潮价认涉(2010)CYQ第A335号“关于咨询假冒化妆品等物品价格的回复函”及“关于潮价认(2010)CYQ第A335号补充说明”系非正式的鉴定结论书,指控认定被查获的假冒化妆品的价值11321424元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庆元与同案人黄××(另案处理)商议后决定合伙开办货运站。2010年8月份,被告人黄庆元向谢某芬租用位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新龙居委一间铁棚作为场地,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开办了“新兴物流”货运站,负责收货、运载货物,同案人黄××则在广州白云区黄石东路千里顺停车场租用场地开办货运中转站,负责接货、通知货主领货、收取托运费和付还运输费用。2010年11月8日至11日期间,另3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黄庆元联系后,将伪劣的欧珀莱眼部精华(40ml/瓶)、雅姿美白滋养面膜(6PCS/盒)、黑人超白闪亮修护牙膏(90g/瓶)、中华牙膏(90g/瓶)、丽齿健多效含氟牙膏(200g/瓶)、高露洁超强牙膏(90g/瓶)、冷酸灵抗过敏牙膏(130g/瓶)、云南白药薄荷清爽型牙膏(100g/瓶)、雅姿梦幻女士香水(50ml/瓶)、雅姿美白乳液(100ml/瓶)、欧珀莱均衡保湿霜(50g/瓶)、雅密润肤沐浴露(250ml/瓶)、雅姿美白B.B霜(50ml/瓶)、雅姿美白紧肤水(润泽配方、150ml/瓶)、丝婷滋润调理洗发露(300ml/瓶)、欧莱雅男士劲能醒肤露(50ml/瓶)、雅姿美白精华液(30ml/瓶)、欧珀莱均衡保湿乳(100ml/瓶)、欧珀莱均衡洁面膏(125g/瓶)、欧莱雅男士劲能醒肤露(50ml/瓶)、雅姿滋润保湿霜(50g/瓶)、创世新肌源毛孔细嫩乳(50ml/瓶、欧莱雅化妆品套装、7件装/盒)、创世新肌源毛孔细嫩洁颜泥(100ml/瓶、欧莱雅化妆品套装、7件装/盒)、创世新肌源毛孔细嫩爽肤水(200ml/瓶、欧莱雅化妆品套装、7件装/盒)、创世新肌源滋润乳液(30ml/瓶、欧莱雅化妆品套装、7件装/盒)、欧珀莱隐形焕彩粉底液(30ml/瓶)、NIVEA化妆品乳液(60g/瓶)、LANCOME化妆品乳液(60ml/瓶)、DOVE化妆品乳液(60g/瓶)、舒肤佳香皂(纯白清香、125克/块)、创世新肌源眼霜(15ml/瓶、欧莱雅化妆品套装、7件装/盒)、创世新肌源晚霜(50ml/瓶、欧莱雅化妆品套装、7件装/盒)创世新肌源柔肤水(30ml/瓶、欧莱雅化妆品套装、7件装/盒)运载到被告人黄庆元开办的“新兴物流”货运站托运到广州。2010年11月1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黄庆元雇佣同案人吴某荣(另案处理)驾驶1辆车牌为赣A635**的大货车将上述物品运载到广州市,当同案人吴某荣驾驶该车途经潮阳区和平镇练北路段时被工商人员查获。现场被缴获“舒肤佳”香皂、“雅姿滋养保湿霜”、“雅姿美白精华液”、“丽齿健牙膏”等伪劣化妆品、日用品27种共813件(价值人民币11321424元,其中经检验为伪劣产品部分价值9481958.4元)。2011年1月8日,被告人黄庆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吴某枝的证言,证明他于1999年在沙陇供电所和平下厝收费点任收费员,该收费点由吴十九、吴文昭负责管理。大约在2010年的6、7月份,和平镇下厝居委人吴耀坤找吴十九、吴文昭要求租用和平下厝收费点的2间房屋,吴十九、吴文昭便召集包括他在内的其他管理人员商量,集体同意将和平下厝收费点的其中2间房屋出租给吴耀坤堆放货物,年租金6000元。2010年10月份,他发现吴耀坤在租用的房屋中存放用纸箱包装的货物,但不知道是什么货物,也不知道是从什么地方运来的。2、证人谢某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8年至2009年,她在和平镇新龙居委党港西开办“金园大众餐厅”,2010年春节前,该餐厅因生意不好而关闭,她在该餐厅的大门贴1张出租场地的告示。2010年农历6月底的一天,她接到1个称要租用金园大众餐厅场地的电话,便赶到金园大众餐厅,向她租用场地的人自称叫黄亚扁,是潮南区胪岗镇泗黄村人。黄亚扁称要租用该场地经营货运站,随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年租金5000元。原金园大众餐厅的电话8224****给黄亚扁使用,她不清楚黄亚扁开办的货运站名称,也不清楚该货运站有无营业执照和运载假货。经她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6号相片的人(黄亚扁)就是向她租用场地开办货运站的人。3、证人郑某鑫的证言,证明他在潮阳区和平镇新龙居委党港西开办电脑绣花厂,该厂的隔壁原来是金园大众餐厅,该餐厅于2010年春节前停业,他听说该餐厅的场地被吴武铃之妻(谢某芬)出租给黄亚扁开办货运站,该货运站于2010年8月初开办。2010年11月11日下午4时左右,他看到1辆车牌为赣A635**的大货车停放在该货运站的铁棚下装货,至当晚12时左右才开走。4、证人廖某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黄亚扁(黄庆元)在和惠公路西岐路口“雅芬制衣厂”广告牌转进去几百米处的铁棚(上面挂有“金园大众餐厅)开办货运站,黄亚扁负责收货和开货单,该货运站有5、6个人,其中有1个是黄亚扁的儿子。2010年8月份开始,他陆陆续续帮黄亚扁拉6、7趟货到广州白云区黄石东路“千里顺”停车场交给姓魏的外省男子。2010年11月10日下午4时许,黄亚扁打电话给他说要不要拉货去广州,他因修车便对黄亚扁说没空,黄亚扁叫他介绍1个老乡去拉货。过了不久,老乡吴某荣打电话问他是否有货要拉去广州,他便把黄亚扁的手机号码1372767****报给吴某荣,他不清楚吴某荣如何与黄亚扁联系。经他对16张不同男性免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6号相片的人(黄亚扁)就是开办货运站的人;指认第16号相片的人就是黄亚扁的儿子。5、雷某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11月11日下午,她的丈夫吴某荣跟她说有老乡介绍一批货拉去广州,并叫她一起去。当天下午3时多,他们从普宁市南径镇出发,期间,吴某荣打1个电话问清楚货运站的位置。当天下午5时多,他们到达货运站并开始装货。至当晚12时左右,货运站的人交给她1个用信封装的货运单,随后她与吴某荣从货运站出发准备前往广州。他们在行驶的途中,有1辆工商局的车从后面追上来,并检查车上的货物,发现车上有涉假牙膏。当工商局的2名工作人员坐上她丈夫吴某荣的货车准备带离现场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她看到吴某荣车上的货物都是用纸箱包装的,不知道是什么货物。该货运站有1个50多岁的男子在现场指挥别人装载货物。经她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7号相片的人(黄亚扁)就是在货运站指挥装载货物的人。6、证人吴某珊的证言,证明她的丈夫黄庆元于十几年前在峡山开办货运站,后来在本村的峡新物流打工。2010年中秋节前后,黄庆元在西岐路口附近的货运站打工,她不知道该货运站是谁开办的,不清楚黄庆元自己有否开办货运站。7、证人吴某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11月10日晚,他打电话给老乡廖某刚问有没有货去广州,过了一会儿,廖某刚对他说潮阳和平有货要去广州,叫他在11月11日下午4时左右到潮阳和平镇和惠公路西岐路口的货运站(挂有“金园大众餐厅”公告牌)装货,运费是2300元。2010年11月11日下午2时左右,他驾驶车牌为赣A635**大货车与妻子一起到该货运站。随后,该货运站的5、6个男子将五六十件货物搬上他的货车,他与妻子则在驾驶室休息。当晚6时左右,当他吃完饭后,看见该货运站的人开1辆小货车陆续到外面载货进来,并将货装上他的货车。当晚12时左右,货物装好后,有1个30多岁的男子将装有货运单的信封交给他,信封上写有1个联系电话,并叫他将货拉到广州石井后与该电话联系卸货地点,随后他与妻子开车出发。当他开车途经和平镇练北路段时,遇到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拦查,并从车上检查到涉假化妆品和牙膏。随后他的妻子被带到工商部门的执法车上,工商部门的2名工作人员坐上他的车,指挥他将车开离现场。当他驾驶货车行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他因害怕而逃离现场到普宁市南径镇派出所报案。他不知道该货运站及货物是谁的,也不知道所运载货物的真假。经他对16张不同男性免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8号相片的人(黄亚扁)就是该货运站的老板,第12号相片的人就是交给他信封的人。8、同案人黄德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0年8月初,他听说黄庆元(别名“黄亚扁”)要开办货运站,也萌发开办货运站的念头。随后他与黄庆元商量并达成口头协议,由黄庆元负责在潮阳区和平镇下厝乡道对面西岐路口租用场地开办货运站(该货运站没有名称),负责收货并雇车运载到广州给他,他则在广州租用场地开办货运中转站,负责接货和通知货主领货,收取托运费和付还运输费。广州内的事由他负责,汕头市内的事由黄庆元负责,汕头至广州的路途中发生的事由双方共同负责,利润平分。他们约定不运载货物香烟、碟片等明显违法的货物,其他货物可以运载,包括日用百货、文具、化妆洗涤用品等。随后他在广州白云区黄石东路千里顺停车场租用场地作为货运中转站,租期1年,月租金3500元,并雇佣1个叫“小魏”的安徽人负责货运站的日常工作,包括接货、发货、通知货主领货、收取货款及发还运费。从2010年9月1日开始,黄庆元在潮阳区和平镇开办的货运站联系货源及司机,每隔2、3天就发1次货往广州,黄庆元对他说运载的货物是一些百货和文具。2010年11月12日凌晨,他听说黄庆元的货运站准备发一车货到广州货运中转站,途经和平镇练北路段时被工商部门查获后发生车祸。后来他听说该车载有假化妆品,其中有安利的产品,因货源是黄庆元联系的,所以不知道货主是谁。他不知道黄庆元为他人运载的是假货,也没有与黄庆元商谈运载假货。出事后,他听说黄庆元于2010年11月11日发往广州的部分货物是吴长毛(又名吴扁头,手机号码为1392953****)的。平时吴长毛与他联系托运的是日用百货和化妆品,并没有说托运的是假化妆品及安利产品。9、同案人吴焕潮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0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5时左右,他开三轮车经过胪岗镇综合市场大门路旁时,有1个不认识的外省人叫他载几件货到和平镇新龙居委下厝乡道西岐路口几百米处的1个铁棚货运站,并付运费10元。随后他把5件用纸箱包装的货物搬上三轮车,跟随该外省人到上述货运站,他卸完货后便离开货运站。几天后,他听说该货运站出事,并听说他所运载的是假化妆品,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0、被告人黄庆元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上半年,他曾先后在峡新物流、肥仔物流打工,熟悉货物运输及拉货司机。为了赚钱,他想自己开办货运站,并与同村人黄德乐商量合作,由他负责在潮阳区和平镇租用场地开办货运站,黄德乐在广州租用场地开办货运中转站。他负责收货雇车运载到广州给黄德乐中转发货,黄德乐负责接货和通知货主领货,收取托运费和付还运输费。广州市内的事由黄德乐负责,汕头市内的事有他负责,利润平分。2010年8月份,他在潮阳区和平镇新龙居委以年租金5000元向谢某芬租用一铁棚(位于和平镇新龙下厝乡道门西岐路口进入500米,铁棚上挂有“金园大众餐厅”的广告牌),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证照的情况下开办货运站,自称“新兴物流”,并购买了1辆二手报废货车,雇佣黄德兴、“四眼仔”及几个外省人搬货,“四眼仔”负责开车去外面接货。黄德乐中转站的“小魏”负责接货、通知货主领货收取托运费和付还运输费。他们主要是为制假者托运假化妆洗涤用品,每隔几天就发一次货,运载的都是假化妆品。他的货运站的司机都是临时雇佣的,平时雇佣比较多的司机是廖某刚。2010年11月8日,吴长毛(又名吴扁头)打电话给他说要托运假安利化妆品货物,并会叫人将登记收货人为“大A、米B、大妹、李东、伟明”的货物运到他的货运站。他听后表示同意,并约定运费是小件5元、大件5.5元,到广州领货时付运费。后来,吴焕潮用1辆三轮车载来一批假安利化妆品的货物,并说货主是吴扁头,他便按纸箱的字样开货运单给吴焕潮。11月9日,他还收了其他货物,大概装有一大货车时,他便叫廖某刚开车来装货,并运到广州交给黄德乐货运中转站,再由黄德乐的帮手小魏接货并通知货主吴扁头来领货。2010年11月10日,吴扁头再次打电话给他称要继续在他的货运站托运假安利化妆品,并叫人载货到他的货运站。后来有1个外号叫“天堡”的人用三轮车在胪岗镇上厝人“酒鬼”家中载来12件假安利化妆品到他的货运站托运到广州,收货人是“大A”,数量3件;“米B”,数量9件。吴焕潮用三轮车从下厝载来2车假安利化妆品托运到广州,收货人是“大A”,数量135件;“米B”,数量56件;“大妹”,数量21件;“伟明”,数量5件。“肥仔”用1辆印有金龙物流的货车载来60件安利产品的牙膏托运到广州,收货人是“大A”。2010年11月11日下午,有1个30多岁不认识的男子要求他派车到和平下厝电站仓库载货到广州,他便叫“四眼仔”开1辆小货车去载来100多件假安利产品,收货人是“大A”,数量50件;“李东”,数量95件;“米B”,数量8件。“天堡”、吴焕潮、“肥仔”、“四眼仔”陆续载来托运给“大A”、“米B”、“大妹”、“李东”、“伟明”,这5个收货人实际货主是吴长毛。2010年11月10日及11日下午,还有1个外号叫“阿舅“的人用1辆面包车载来假冒的中华牙膏、高露洁牙膏、云南白药牙膏、冷酸灵牙膏、黑人牙膏共七八十件托运到广州给孔老板(转哈尔滨)、李华(转长春)、王广利(转郑州)。2010年11月10日晚,“予福”叫人载来150件假冒的舒肤佳香皂托运到广州给黄汉桥,案发后,他打电话告诉“予福”150件假香皂已经被查获了,“予福”对他说这批货是向两英人“明华”购买的。11日晚,有1个30多岁不知姓名的男子用三轮车载来100件化妆品托运到广州给“傲涛”,11日下午,黄清标用小四轮货车载来126件化妆品,说货主是吴克白,要托运到广州给1个叫“利”的人。他在货运站一边收货一边开具货单(印有新兴物流运输单字样)。2010年11月10日下午,他的货运站收到货物后,便打电话叫廖某刚到货运站载货,廖某刚说没空,他就叫廖某刚介绍1个老乡在11日下午4时前到货运站来装货。11日下午4时左右,1个男司机(吴某荣)与其妻子开1辆车牌为赣A635**的货车到他的货运站,货运站的帮工便陆陆续续将这些假冒安利等产品装上货车,直到11月12日凌晨才装好。货物装好后,他就将写有广州站收货人电话(1352787****)的货运单交给吴某荣,并交代吴某荣到广州卸货后拿取运费2300元。2010年11月12日凌晨,他得知该货车在行驶至和平练北路段时被潮阳区工商部门查获后发生交通事故。2011年1月8日下午5时左右,他在广州天河区棠下社区菜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他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9号相片的人(吴某荣)就是他于2010年11月11日雇佣的驾驶车牌为赣A635**的货车司机。11、移交罚没物品清单,证明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警务保障室接交舒肤佳香皂151件、雅姿美白精华液43件、雅姿滋养保湿霜42件、雅姿美白BB霜25件、雅姿美白乳液42件、雅姿美白滋养膜49件、雅姿梦幻女士香水6件、雅姿美白紧肤水50件、欧珀莱彩粉底液60件、欧珀莱均衡保湿霜4件、欧珀莱均衡保湿乳5件、欧珀莱眼部精华5件、欧珀莱均衡洁面膏16件、欧莱雅男士劲能醒肤露4件、欧莱雅化妆品7件装6件、欧莱雅男士劲能醒肤露7件、中华牙膏2件、高露洁牙膏25件、丽齿健牙膏60件、云南白药牙膏4件、冷酸灵牙膏32件、黑人牙膏15件、雅密润肤沐浴露42件、LANCOME化妆品乳液21件、丝婷滋润调理洗发露18件、NIVEA化妆品乳液55件、DOVE化妆品乳液24件。12、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第三中队扣押收款收据(NO.0012500)1张、广州大妹共(21)件信封1个、肥仔物流明细单1张、送广州站收1352787****新兴物流信封1个、收款收据(NO.0012499)1张、广州大妹128件信封1个、送货单(0303352)1张、送货单(0303356)1张、大A36信封1个;肥仔物流明细单原件1份、电话8228****(黄庆元)2张、电信收费专用发票2张、新兴物流运输单16张;新兴物流信封6个、新兴物流运输单7本、肥仔物流明细单3本、峡新物流明细单1本;诺基亚手机1部、租赁协议书1份。13、租赁协议书,证明黄庆元向谢某芬租用潮阳区西岐交界的临设,年租金5000元的情况。14、检查笔录,证明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第三中队对吴某荣驾驶的车牌为赣A635**大货车的驾驶室进行检查,发现1个印有“新兴物流”和写有“广州收.1352787****”字样的白色信封,内装有1张“肥仔物流明细单”传真件及另3个信封;对潮阳区和平镇和新加油站附近的“好的制衣厂”旁边的1个铁棚货运站(挂有“金园大众餐厅”广告牌)进行检查,发现1张“肥仔物流明细单”原件(写有车号A63589、2010年11月11日、第二车及名称、电话、地址、数量、金额等内容)、电信收费专用发票2张、新兴物流运输单(已填写2010年11月11日)、新兴物流运输单(空白)、新兴物流信封、肥仔物流明细单(空白)、峡新物流明细单(空白)等物品。15、汕头市潮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工商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物品移送清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抽样取证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有关照片、委托鉴定书,分别证明该局移送涉案物品的情况;和平工商所接李先生举报,该所在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临昆上治安岗对面美迪公司旁的1辆车牌为赣A635**的货车上查处假冒中华牙膏、化妆品、香烟等伪劣物品的情况;和平工商所对本案建议立案调查;该局执法人员对车牌为赣A635**的货车进行检查,发现有涉嫌假冒物品的违法行为,由于货物太多,一时无法清点,便叫司机将该车开回和平工商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及在南烽停车场对该货车的货物进行清点,发现该货车装有“雅姿美白紧肤水”、“LANCOME化妆品乳液”、“欧莱雅均衡洁面膏”、“舒肤佳香皂”、“黑人牙膏”等物品;该局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该局抽取“舒肤佳香皂”2块作为样品的情况;该局委托南烽停车场保管涉案物品;该局对涉案物品进行拍照的情况;该局委托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的情况;该局提取涉案物品商标等的情况。16、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分别证明汕头市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送检的“雅姿滋养保湿霜、雅姿美白精华液、雅姿美白BB霜、雅姿美白乳液、雅姿美白滋养面膜、雅姿梦幻女士香水、雅姿美白紧肤水、丽齿健多效含氟牙膏、雅蜜润肤沐浴露、丝婷滋润调理洗发露”产品全部非该公司或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查获的产品实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冒用该公司名称及厂名厂址的产品及上述产品价格的情况。17、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书”、“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分别证明汕头市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送检的“舒肤佳香皂(纯白清香)”属于假冒宝洁公司厂名、厂址以及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该产品价格合计金额为91270.44元;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自1993年10月8日至2043年10月8日;“舒肤佳”的注册人是宝洁公司,“SAFEGUARD”的注册人是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18、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分别证明汕头市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送检的标注“Colgate”、“高露潔”注册商标、“CPCOLGATE-PALMOLIVE”字样的“高露潔”90g超强牙膏非该公司产品;“高露潔”超强牙膏的出厂价为2.34元/支、建议零售价为2.90元/支;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自1995年11月24日至2045年11月24日;“高露潔”、“Colgate”、“COLGATE”的注册人是高露洁棕榄公司。19、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价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分别证明汕头市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送检的标注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及“欧珀莱”(AUPRES)字样的化妆品不是该公司生产、销售或经该公司授权的关联公司生产、销售之产品;假冒的“欧珀莱彩粉底液、欧珀莱均衡保湿霜、欧珀莱保湿乳、欧珀莱眼部精华、欧珀莱均衡洁面膏”的价格合计为3955680元;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自1991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4日;“欧珀莱”的注册人是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3月10日至2013年3月9日;“AUPRES”的注册人是株式会社资生堂,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义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20、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分别证明汕头市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送检的标注“黑人”、“DARLIE”、“黑人图形”注册商标的牙膏是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及注册商标的产品;该公司生产的黑人超白闪亮修护牙膏90克的建议零售价为9.5元/支、出厂价为91.45元/打;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自1995年7月4日至2045年7月3日;经好维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享有“DARLIE”、“HAWLEY&HAZEL”、“黑人图案”、“黑人”商标的使用权;“黑人图案”的商标的注册人是好维股份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公安卷3P111-118)21、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分别证明汕头市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送检的标注“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云南白药牙膏”(薄荷清爽型、规格100克)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正品的“云南白药牙膏”(薄荷清爽型、规格100g)的市场售价为每只19.8元;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11月30日成立;“云南白药”的商标注册人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22、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重庆登康公司产品价格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分别证明汕头市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送检的4608支“冷酸灵牙膏”(130g)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冷酸灵牙膏;规格为130g的冷酸灵抗过敏牙膏的建议零售价为2.8元;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14日成立,住所地江北区海尔路389号;第753813号商标注册证的“LSL”图案商标的注册人是重庆牙膏厂,该商标变更后注册人的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89号,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6日;第809752号商标注册证的“冷酸灵”图案商标的注册人是重庆牙膏厂,该商标变更后注册人的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89号,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第1389271号商标注册证的“冷酸灵”图案商标的注册人是重庆牙膏厂,该商标变更后注册人的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89号;第1196161号商标注册证的“LUCLEAN”图案商标的注册人是重庆牙膏厂,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效期自2008年12月16日至2012年12月16日;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冷酸灵牌牙膏”为中国名牌产品。23、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分别证明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在华子公司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委托行政相对人生产、运输、仓储、委托第三方加工任何带有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者包装、汕头市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1月12日在车牌为赣A635**的货车上查获的带有“NIVEA”字样的化妆品乳液7920支是假冒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化妆品乳液化妆品乳液每支同类产品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50元、该公司没有生产此款产品;“NIVEA”商标的注册人是拜埃尔斯道夫公司(德国志联邦共和国)、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24、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分别证明欧莱雅男士劲能醒肤露(50ml/瓶)、欧莱雅男士劲能醒肤露(100ml/瓶)、欧莱雅化妆品7件装、LANCOME化妆品乳液为假冒产品;欧莱雅男士劲能醒肤露(50ml/瓶)真品参考市场价每支人民币100元、欧莱雅男士劲能醒肤露(100ml/瓶)真品参考市场价每支人民币39元、欧莱雅化妆品真品参考市场价每盒人民币700元、LANCOME化妆品乳液每支人民币495元;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0年9月29日至2050年9月28日、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自1997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欧莱雅”商标的注册人是莱雅公司L’OREAL、“LANCOME”商标的注册人是朗科姆公司(法国)LANCOMES.A,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0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LANCOME”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欧莱雅股份有限公司是“欧莱雅”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拥有人,兹委托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代为本公司办理有关单位、个人侵犯本公司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之相关法律事务;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是“LANCOME”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拥有人,兹委托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代为本公司办理有关单位、个人侵犯本公司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之相关法律事务;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代表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消除假冒、仿冒以及任何侵犯“欧莱雅”、“LANCOME”系列注册商标专有权、不正当竞争及受到其他损害的行为。25、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书、分别证明中华牙膏、Dove化妆品乳液不是联合利华的产品,是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中华牙膏真品市场参考单价为人民币2.6元/支、Dove化妆品乳液真品市场参考单价为人民币52元/支;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自1994年12月13日至2044年12月12日;“Dove”商标的注册人是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中华”商标的注册人是上海牙膏厂;“中华”商标的受让人为上海白猫股份有限公司;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授权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权代理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外)的领域内,针对侵犯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民事和刑事事件;上海白猫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理上海白猫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香港、澳门和台湾外)针对侵犯上海白猫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中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授权就所有涉嫌侵犯上海白猫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的商品进行鉴定。26、“肥仔物流明细单”、“新兴物流运输单”,证明本案所涉及货物的收货人及数量等情况。2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广东省电信公司汕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潮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分别证明手机号码为1358025****、1353190****、1372767****在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1月23日的通话情况;电话号码为8224****、8228****在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通话情况;手机号码为1581529****在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月14日的通话情况;手机号码为1342407****、1392953****在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月14日的通话情况;手机号码为1300533****(林旭良)在2010年8月至11月的通话情况。28、汕头市公安局胪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庆元于1955年9月17日出生。29、汕头市潮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潮价认涉(2010)CYQ第A335号“关于咨询假冒化妆品等物品价格的回复函”、“关于潮价认(2010)CYQ第A335号补充说明”,证明假冒化妆品等物品的价格合计11321424元。30、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NO:HG2011WT01108、NO:HG2011WT01109、NO:HG2011WT01127、NO:HG2011WT01129、NO:HG2011WT01130、NO:HG2011WT01131、NO:HG2011WT01132、NO:HG2011WT01133、NO:HG2011WT01107、NO:HG2011WT01119、NO:HG2011WT01115、NO:HG2011WT01134、NO:HG2011WT01103、NO:HG2011WT01104、NO:HG2011WT01105、NO:HG2011WT01106、NO:HG2011WT01099、NO:HG2011WT01096、NO:HG2011WT01090、NO:HG2011WT01094、NO:HG2011WT01093、NO:HG2011WT01117、NO:HG2011WT01118、NO:HG2011WT01092、NO:HG2011WT01101、NO:HG2011WT01102、NO:HG2011WT01112质量检验报告,证明欧珀莱眼部精华(40ml/瓶)、雅姿美白滋养面膜(6PCS/盒)、黑人超白闪亮修护牙膏(90g/瓶)、中华牙膏(90g/瓶)、丽齿健多效含氟牙膏(200g/瓶)、高露洁超强牙膏(90g/瓶)、冷酸灵抗过敏牙膏(130g/瓶)、云南白药薄荷清爽型牙膏(100g/瓶)、雅姿梦幻女士香水(50ml/瓶)、雅姿美白乳液(100ml/瓶)、欧珀莱均衡保湿霜(50g/瓶)、雅密润肤沐浴露(250ml/瓶)、雅姿美白B.B霜(50ml/瓶)、雅姿美白紧肤水(润泽配方、150ml/瓶)、丝婷滋润调理洗发露(300ml/瓶)、欧莱雅男士劲能醒肤露(50ml/瓶)、雅姿美白精华液(30ml/瓶)、欧珀莱均衡保湿乳(100ml/瓶)、欧珀莱均衡洁面膏(125g/瓶)、欧莱雅男士劲能醒肤露(50ml/瓶)、雅姿滋润保湿霜(50g/瓶)、创世新肌源毛孔细嫩乳(50ml/瓶、欧莱雅化妆品套装、7件装/盒)、创世新肌源毛孔细嫩洁颜泥(100ml/瓶、欧莱雅化妆品套装、7件装/盒)、创世新肌源毛孔细嫩爽肤水(200ml/瓶、欧莱雅化妆品套装、7件装/盒)、创世新肌源滋润乳液(30ml/瓶、欧莱雅化妆品套装、7件装/盒)、欧珀莱隐形焕彩粉底液(30ml/瓶)均为不合格;NIVEA化妆品乳液(60g/瓶)P132、LANCOME化妆品乳液(60ml/瓶)P136、DOVE化妆品乳液(60g/瓶)、舒肤佳香皂(纯白清香、125克/块)、创世新肌源眼霜(15ml/瓶、欧莱雅化妆品套装、7件装/盒)、创世新肌源晚霜(50ml/瓶、欧莱雅化妆品套装、7件装/盒)、创世新肌源柔肤水(30ml/瓶、欧莱雅化妆品套装、7件装/盒)均为合格。31、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第三中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本案查扣的化妆品经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除NIVEA化妆品乳液(60g/瓶)、LANCOME化妆品乳液(60ml/瓶)DOVE化妆品乳液(60g/瓶)、舒肤佳香皂、欧莱雅化妆品(套装)、创世新肌源眼霜和晚霜柔肤水合格外,其余均不合格。根据汕头市潮阳区物价局潮价认涉(2010)CYQ第A335号“关于咨询假冒化妆品等物品价格的回复函”,欧莱雅化妆品(套装)内有合格和不合格产品,因估价是整体估价,没法区分不合产品价值,因此本案涉嫌伪劣的商品的价值为9481958.4元。32、刑事照片,证明扣押吴某荣信封及黄庆元经营的货运站、广州白云区黄石东路千里顺货运停车场现场的情况。33、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经济侦查大队第三中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11年1月8日下午5时左右,该队在汕头市公安局技侦支队的支持下及广州警方的配合下,在广州市天河区棠下社区菜市场将网上逃犯黄庆元抓获归案。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庆元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托运的货物系用于销售的伪劣产品仍帮助予以承运,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庆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庆元辩解他不知道所运输的是假冒化妆品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黄庆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缺乏主观要件,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理由是指控被告人黄庆元明知同案人所托运的化妆品等物品属假冒伪劣物品的情况下而予以承运并雇佣同案人吴某荣将假冒化妆品运载到广州进行销售的事实,有被告人黄庆元原在公安机关供述他所经营的货运站主要是为制假者托运载假冒化妆品,他明知同案人所托运的是假冒化妆品而帮助运载,且被查获的化妆品经鉴定属伪劣产品,故应认定被告人黄庆元明知他人系用于销售的伪劣产品而帮助运输。辩护人提出汕头市潮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潮价认涉(2010)CYQ第A335号“关于咨询假冒化妆品等物品价格的回复函”及“关于潮价认(2010)CYQ第A335号补充说明”系非正式的鉴定结论书,指控认定被查获的假冒化妆品的价值11321424元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粤价(2004)331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个别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项目,可用复函形式出具同类物品单位价格的情况说明,故汕头市潮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潮价认涉(2010)CYQ第A335号“关于咨询假冒化妆品等物品价格的回复函”及“关于潮价认(2010)CYQ第A335号补充说明”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鉴于被告人黄庆元所运输的伪劣产品(价值人民币11321424元,其中经检验为伪劣产品部分价值9481958.4元)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黄庆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庆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姚庆忠审判员 林子平审判员 郭汉隆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雁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