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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9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12)949张立新扣押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949-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玲,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张立新,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太平村211号。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立新所有的牌号为鲁FD36**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立新所有的鲁FD36**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