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仲字第0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立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雷增强,马卫锋,宁红星,赵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008-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99号1栋4层。负责人王友宁。被执行人陕西立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100号10305号。法定代表人赵小青。被执行人雷增强。被执行人马卫锋。被执行人宁红星。被执行人赵小青。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立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雷增强、马卫锋、宁红星、赵小青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0)第317号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85387.72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银行存款采取了强制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履行及利息损失达成协议,同意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债务685387.72元及利息损失1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全额受偿执行标的及利息700387.72元。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0)第31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奎生审 判 员 康耀先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