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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4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49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志科审判员  梁建星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