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4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49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志科审判员 梁建星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