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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魏XX与城固县xx镇xx村村委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XX,城固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城固县XX镇XX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魏XX,男。委托代理人李XX。委托代理人黎XX,男,系魏XX之姐夫。被执行人城固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夏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城固县XX镇XX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肖XX,该组组长。本院2011年11月28日受理魏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黎XX依据(2011)汉民终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由村民委员会赔偿申请人魏XX26515.62元;(2)由第四村民小组赔偿61869.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XX于2012年4月5日死亡,城固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在2012年4月7日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魏XX之妻段XX支付赔偿款26515.62元,该款已由段XX具条领取。由第四村民小组履行的赔偿款还在执行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汉中民终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条确定城固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奕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