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牡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2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黄金元与张闯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金元;张闯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菏牡民初字第13号原告:黄金元,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被告:张闯成,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黄金元与被告张闯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9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金元与被告张闯成自愿离婚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金元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玉山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