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皮某甲、张某某与皮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某甲,张某某,皮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38-2号申请执行人皮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系申请执行人皮某甲之妻。被执行人皮某乙。皮某甲、张某某与皮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做出(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皮某甲、张某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按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红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