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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冠京与被执行人李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冠京,李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乔冠京,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响,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冠京与被执行人李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于2012年1月6日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