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彤建与张彤文、张梦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彤建,张彤文,张梦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793号原告张彤建,男,1961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张彤文,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张梦华,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张彤建与被告张彤文、张梦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彤建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彤建以被告张梦华难以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彤建撤回对被告张梦华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