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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唐亚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亳执字第00030号 被执行人唐亚南,曾用名唐亚楠,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初中文化,原任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捕前住亳州市谯城区。已被依法判决执行死刑。 经本院查明,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立案侦办唐亚南等人集资诈骗罪一案,我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亳刑初字第075号刑事判决,已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刑终字第0126号刑事判决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唐亚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本案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于2010年1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唐亚南死刑。按照《亳州市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清退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将涉案赃款以安徽省亳州亚南药业(饮片)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火车站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13×××66的人民币存款2373.24元予以冻结。 根据安徽省亳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于2012年4月5日向我院报送的函,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由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冻结的以安徽省亳州亚南药业(饮片)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火车站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13×××66的涉案赃款人民币存款2373.24元及利息(以实际金额为准),划拨至万物春涉案资金存储专户(开户行:亳州药都合作银行薛阁支行,户名:万物春涉案资金存储专户,账号:2000031243361030000002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冬云 审 判 员  蒋祥东 代理审判员  赵瑞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绍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