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宋金明、钱敏敏等与石硕、姜国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明,钱敏敏,宋肖肖,石硕,姜国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229号原告宋金明。原告钱敏敏。原告宋肖肖。被告石硕。被告姜国梁,成年。原告宋金明、钱敏敏、宋肖肖诉石硕、姜国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22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提供担保3.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石硕驾驶的姜国梁所有的“捷达牌”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