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8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丙兰、孙永杰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薛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808-1号原告李丙兰(系受害者赵志玉之母)。原告孙永杰(系受害者赵志玉之妻),工人。原告赵凯(系受害者赵志玉之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与虞河路交叉口东北角东泰大厦三楼。被告薛城,个体。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被扣押于安丘市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鲁V×××××号轿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被扣押于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鲁V×××××号轿车。上述查封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查封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