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单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单某;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单某。委托代理人郝国辰,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瑞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位某,现在外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位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