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与本村吕某丙系同村村民,平素关系一般。2011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同本村吕某甲在吕某乙家酒后,以吕某甲叫吕某丙去喝酒为名扒墙进入被害人吕某丙家中,吕某丙以其打工刚到家,别人不知道其回家、不会叫其去喝酒为由,让被告人吕某某前去找吕某甲证实,吕某甲称不知吕某丙回来,未让人叫吕某丙喝酒。被告人吕某某谎言败露,吕某丙指责被告人吕某某。为此,二人在吕某乙家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刀将吕某丙左臂部扎伤。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向被害人吕某丙赔情,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被害人吕某丙撤诉。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吕某丙陈述、证人刘某某、吕某甲、吕某乙证言、调解书、收到条、撤诉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吕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居住和生活安宁,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及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吕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