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牡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延生与丁宗亮、丁友杰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牡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李延生,市民。被执行人:丁宗亮,市民。被执行人:丁友杰,市民。被执行人:王英,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6)菏牡民重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丁宗亮有房院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丁宗亮所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杨庄社区丁庄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鲁菏市房字第××号)及国有土地(菏国用(99)字第0206号。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2年5月11日至2014年5月10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赠与、过户上述财产。二、如拆迁应保留91000元的价款。三、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到期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本裁定书效力消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