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仁来与王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来,王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陈仁来,男,194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余红玲,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西路36号。诉讼代表人:岑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江,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来诉被告王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仁来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仁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来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