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胜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张胜春、张松与被执行人陈长海、沧州运输集团集团联合客运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沧民终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胜春、张松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沧民终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 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