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惠州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珍,惠州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发文字号(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49号缓急密级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拟稿人拟稿时间2012.5.17份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49号原告王玉珍,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现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6254。委托代理人曾兵生,系北京市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国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住惠州市。被告惠州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邓星明。原告王玉珍诉被告惠州市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珍的委托代理人曾兵生、莫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州市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珍诉称,2009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广信大厦”第6层6-069号商铺(证号为粤房地证字C5999975号),价格为122853元,并约定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该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即将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给被告,被告开具收据交原告收执。同时,被告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对外租赁经营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因被告不依约办理产权证书,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间《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确认“广信大厦”第六层6-069号商铺归与原告所有,责令被告立即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到原告名下;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惠州市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NO050338),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广信大厦”(暂定名,现为“惠州世贸中心”)第6层6-069号商铺(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999975号),建筑面积为26.1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7.65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122853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签订时已一次性全部付清;被告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3项处理:……2、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款价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原告自愿委托被告办理房产权证。原告于合同签订当天向被告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122853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原告在购买上述商铺之后,于付款当天即返租给被告,并向被告收取租金。但是,被告至今没有按约定为原告办理出房屋权属证书。现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属档案信息查询结果、收据、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以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在合同签订时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也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其没有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为原告办理出惠州世贸中心第6层6-069号商铺的房屋权属证书,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被告将惠州世贸中心第6层6-069号商铺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惠州市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玉珍与被告惠州市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7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该合同。二、被告惠州市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为原告王玉珍所购买的惠州世贸中心第六层6-069号商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三、驳回原告王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757元(缓交),由被告惠州市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惠州市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民事判决书之日起3天内向本院缴交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惠英代理审判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