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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富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富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喜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呼延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