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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如义、陈孟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张如义、陈孟云与被执行人李良好、唐县前进矿产品加工厂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沧民终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如义、陈孟云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沧民终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