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90年7月1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薛某某,男,生于1989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书平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