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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90年7月1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薛某某,男,生于1989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书平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