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39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因本案于2012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持卡号为5124×××7219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为37987元)在本市西湖区温顺建材经营部、杭州百脑汇市场远拓电脑商行等地进行刷卡消费和取现,其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致使无法归还该信用卡人民币帐户欠款本金29429.5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偿还全部透支款息65386.43万元,本金已还清,剩余金额经银行审批已被减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朱某某的证言,报案材料、催收记录及外访照片、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及信用卡业务回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民生银行电话催收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且退赔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伍正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