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02李雪松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304号原告李雪松,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深圳市。上列原告诉被告行政其他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五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