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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双斌与宋国立、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双斌。委托代理人籍雪景,东营市松信自动门控设备有限公司司机。被告宋国立。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南、西四路西综合写字楼。负责人:米传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斌与被告宋国立、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双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美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