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方瑞自动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方瑞自动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和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580号原告西安市方瑞自动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大厦11楼08号。法定代表人袁苏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德生,该公司总工程师。被告张和平,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方瑞自动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方瑞自动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方瑞自动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方瑞自动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477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西安市方瑞自动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蹇霞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