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许焕合与平度市电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焕合,平度市电业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437号原告许焕合,男,1947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旭攀,平度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电业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法定代表人侯文焕,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峰,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焕合与被告平度市电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焕合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焕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许焕合负担。审判长 王海霞审判员 雷鸿春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