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徽执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魏晓军与邱培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晓军;邱培根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徽执字第00076-1号 申请执行人:魏晓军,男,汉族,驾驶员,1974年6月生,住黄山市徽州区。 被执行人:邱培根,男,汉族,退休职工,1953年2月生,住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徽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邱培根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 邱培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邱培根及其妻胡敏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庄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