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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富民一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朱泽雄诉景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泽雄,景代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富民一初字第1614号原告朱泽雄,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被告景代富,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泽雄诉被告景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泽雄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泽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家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