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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吕敏与刘述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敏,刘述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吕敏。委托代理人唐柯平。被告刘述发。原告吕敏诉被告刘述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闵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柯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述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敏诉称,原告吕敏与被告刘述发于1992年认识,同年3月1日登记结婚。1992年3月28日生育长女刘慧莲,2003年12月28日生育次子刘泽安。由于被告刘述发有家庭暴力,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已闹离婚15年之久。原告吕敏与被告刘述发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告吕敏与被告刘述发离婚;婚生女刘慧莲随原告吕敏生活,婚生子刘泽安随被告刘述发生活;诉讼费由被告刘述发承担。被告刘述发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敏与被告刘述发于1992年3月1日登记结婚,1992年3月28日生育一子刘慧莲,2003年12月28日生育一子刘泽安。另查明,一、庭审中,原告吕敏向本庭提交书面材料两份,内容均为被告刘述发表示同意离婚,但两份材料被告刘述发的签名笔迹明显不一致;二、庭审中,原告吕敏提交接(报)处警登记表,接警内容为:据吕敏讲……3月16号晚上与刘述发发生争吵,刘述发动手打了吕敏,双方当天说好离婚,但刘述发又反悔不离婚了……。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接(报)处警登记表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述发未书面答辩,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被告刘述发放弃了对原告吕敏陈述事实进行申辩和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因未进行申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可能造成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原告吕敏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刘述发离婚,但从原告吕敏提交证据看,两份被告刘述发表示同意离婚的书面材料签名笔迹明显不一致,且被告刘述发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质证,因此无法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对以上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吕敏提交的接(报)处警登记表,接警内容均为原告吕敏口述,并非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吕敏主张的被告刘述发有家庭暴力行为,亦不能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吕敏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敏与被告刘述发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吕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华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