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民初第字004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保霖与被告汪磊、赵川镇店坊河小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霖,汪磊,赵川镇店坊河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民初第字00451-1号原告周保霖,男,汉族,系赵川镇店坊河小学五年级学生。法定代理人周焕斌,男,系周保霖之父,农民。委托代理人邱新茂,商南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汪磊,男,现年9岁,汉族,系赵川镇店坊河小学四年级学生。法定代理人汪永兵,男,农民,系汪磊之父。被告赵川镇店坊河小学。法定代表人阮林全,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保霖与被告汪磊、赵川镇店坊河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汪磊的法定代理人汪永兵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审理,原告周保霖要求本案中止审理,经审查,原告周保霖的申请符合��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邱荣先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 马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