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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明、谭师博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定书24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44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博,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3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8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2012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谭某博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某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周某及陈某、过某东等同事在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岭工业区北区7栋某房间里,以打扑克“炸金花”的形式赌博,后被告人谭某博与庞某、周某、周某某、宋某(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过来观看和参与赌博。23时许,杨某要求众人到楼下桌球场旁的一间房内继续赌博,众人同意后随即下楼,过程中杨某与谭某博商议寻机敲诈周某等人。众人到楼下的房间里,继续以“炸金花”的形式赌博,谭某博、周某、庞某、周某某、宋某等人没有跟去。后周某因输了钱,提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再赌,周某自己做庄。约一小时后,杨某通过电话将地点告知周某,谭某博随即与周某、庞某、周某某、宋某等人来赌博地点。谭某博故意找茬与周某发生争执,然后拿出电棍,将周某拉出房间,过程中杨某在周某的腰部踢了一脚。谭某博与庞某等人自称治安队员,以周某打牌“出千”为由,向周某索要人民币6000元,否则就将周某与过某东带回派出所处理。同时,庞某、杨某和宋某将过某东带离现场并控制起来。周某被迫与谭某博、周某、周某某等人到附近邮政储蓄柜员机取款人民币2000元,连同其身上的人民币2000元,共交给谭某博人民币4000元,谭某博遂致电宋某放走过某东。2011年8月20日中午,谭某博在鸿德电池有限公司门口将赃款人民币1900元交给了杨某,谭某博本人分得赃款人民币700元。原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谭某博前科材料、二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谭某博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某、谭某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谭某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虽不构成累犯,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谭某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某博提出上诉,称:周某赌博“出千”在先,存在过错;其属于第二被告,应负次要责任,在庭审中也曾表示愿意退钱给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博、原审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谭某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虽不构成累犯,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谭某博、杨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谭某博是敲诈勒索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谭某博关于其“应负次要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综合考虑谭某博的犯罪情节以及前科情况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量刑适当,谭某博认为量刑过重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丽 燃审判员 林 福 星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雯(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